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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省万邦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某区高尔展板制作服务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万邦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某区X街X号B座X单元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庆,郑州市金某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华,郑州市金某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万邦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2008)金某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潘某,被上诉人河南省万邦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2008)金某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给王某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王某毅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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