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前支付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前支付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若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3元,由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55元,减半收取3577.5元,由河南省文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171元,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6.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杨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