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
被告丁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8月20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原告处借款4000元。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推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翟某5000元(含利息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刚
人民陪审员郭强
人民陪审员李海平
二○○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