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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翟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翟某

被告丁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8月20日被告因经商所需自原告处借款4000元。逾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推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翟某5000元(含利息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刚

人民陪审员郭强

人民陪审员李海平

二○○九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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