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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豫台农牧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豫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豫台农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郑州豫台农牧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日前给付张某某砖款x元。如不予履行,双方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郑州豫台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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