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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曾某某诉赵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曾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0日被告自我处借了5000元,逾期却拒不还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赵某某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加民

代理审判员杨文刚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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