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现年30岁,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洪某某,男,现年31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胡晓瑜
审判员李某良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