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汉族,68岁。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65岁。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代理人刘富国,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68年10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二女一男,现均已成家。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生性要强,脾气倔强,而原告性格弱,脾气好,被告就时常对原告耍脾气歧视原告,使原告婚后一直处于受气压抑的环境状态,为了家庭的和睦,原告一直忍气吞声,随着年龄的变老,被告的脾气性格变化更大,还纵容孩子们刁难原告,原告倍受煎熬。四年前原告无法忍受,离家和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在2009年4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在这期间,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变,反而更加恶化,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错,虽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但并不影响家庭生活,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40多年,且子女都已成家,并有了第三代人,如原告认为被告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原告接受并改正,原、被告双方年龄都已六、七十岁,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相识,196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现已分居四年之久。2009年4月份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8月份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被告脾气不好、原告长期受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各执已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挽回的可能,调解无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不要任何财产,被告也表示不要财产,把财产留给孩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09)鼓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2009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又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双方和好无望,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的婚姻关系。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高金友
审判员王振玲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