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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展,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48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系淮阳县政府干部。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均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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