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展,河南陈州(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48岁,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系淮阳县政府干部。
上诉人白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均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