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过错,原审认定申请人为赔偿责任人是错误的,赔偿数额也无法律依据。要求省法院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马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某某在乘坐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车辆过程中,因车辆速度过快,将被申请人颠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称马某某的损伤是其自身造成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马某某各项损失共x.22元,并无不妥。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金立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衡宏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