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上诉人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退还上诉人衡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