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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X尔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X尔奶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X尔奶业有限公司(原新乡市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徐莉

二○○九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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