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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订婚,199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女孩李某,X年X月X日生男孩李某某。因婚前与被告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被告还有赌博恶习,我多次劝说,被告仍我行我素。2006年9月份因被告在外赌博输钱太多,回家后我俩再次吵架,并遭被告毒打,加上讨债的人不断上门,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我一个人带着一双儿女艰难度日,生活困难。我与被告现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并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订婚,1994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0月生育女儿李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生气,被告还有赌博恶习,不听原告规劝,反而殴打原告。2006年9月份因赌博输钱太多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两个子女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但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听规劝,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个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元,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解除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孩李某、男孩李某某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一个孩子的抚养费100元(每年支付一次,均于当年的12月30前付清)。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己自择,被告对子女享有探视权。

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留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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