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第一被告张某甲,男,43岁,汉族,农民,
第二被告张某乙,女,43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第一被告张某甲、第二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闫志臣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显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