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杭州开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源公司又于2006年2月13日以“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合解协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开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上诉人开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