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