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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071号

原告孙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宋世安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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