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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曲某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民执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曲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与被执行人曲某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的(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牧业局于2007年6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某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400元。200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曲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牧业局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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