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
法人施德伟,系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1年1月9日作出的(2000)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0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给付养鸡款3786元及案件受理费750及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债务通知书。2009年6月8日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给付养鸡款3786元及案件受理费750及执行费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