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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平凤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前执字第2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

法人施德伟,系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2001年1月9日作出的(2000)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0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给付养鸡款3786元及案件受理费750及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债务通知书。2009年6月8日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政府给付养鸡款3786元及案件受理费750及执行费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九年六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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