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东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丹东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丹东市振兴区XX路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宽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X路东出口。
法定代表人:曲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丹东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辽审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22元,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放弃。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宽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x.22元。
二、执行费900元由被执行人宽甸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放弃。
四、本案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尚洪飞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