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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周XX、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祁阳县X镇红旗1路X号.身份证号x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黄某司董家桥村.身份证号x

被告唐XX,女,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住址同上,系周XX之妻.身份证号x

原告刘XX诉被告周XX、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振明担任记录。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起二被告因养鹅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累计下欠原告饲料款x元,被告周XX向原告出具了6张借条,约定在出具欠条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逾期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付给原告违约金.后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饲料款x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被告已支付1000元,余款我同意给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XX、唐XX从2010年4月至6月在原告刘XX的饲料店购买饲料,除已付饲料款外,尚下欠原告饲料款x元,并出具了欠条6张,约定一个月内给付,逾期按每天1%给付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付款,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XX、唐XX所欠原告刘XX饲料款x元及利息500元,被告周XX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还按约定每天支付1%的违约金;

二、本案诉讼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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