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丹东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XX小区X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XX镇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XX镇。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XX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丹东XX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已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丹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尚洪飞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