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被告汤某某。
第三人张某乙(原告侄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0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第三人张某乙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甲诉称:被告于1999年6月前累计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x元,由于被告无力还款,双方签订还账协议,被告将自己名下的位于市X街解放开发X号楼X单元X号抵给原告,但是被告并没有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据此诉讼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6月2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将位于市X街解放开发X号楼X单元X号产权手续过户到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汤某某所欠原告张某甲款以汤某某名下位于市X街解放开发X号楼X单元X号房产抵给张某甲,汤某某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该房过户给第三人张某乙名下,办完过户手续后,张某甲将自己手中持有的三张收据通过法院退还给汤某某。双方就此事了解,别无纠纷。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晓勇
审判员杜春晖
审判员吕功铭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戴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