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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北围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前郭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前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旭独任审判。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诉称,1999年春,由县委农委、信访办等部门调查协调,北围子村X村达成协议,双方争议的50公顷土地由讷日吐村使用,期限为1991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每年交付土地使用费x.00元。被告从2001年起拖欠土地使用费。原告曾起诉要求给付2003年以前的土地使用费,判决已经生效,此案正在执行程序中。现在,原告诉讼请求给付2008年至2009年这四年的土地使用费x.00元。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未提出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讷日吐村X村边界土地50公顷双方争议纠纷,经前郭县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多次实地调查。经调查组协调,双方村委会于1999年春达成协议,并由双方乡政府担保。双方纠纷的土地由讷日吐村使用,期限从1999年至2028年1月1日,每年土地使用费x.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9签订的《边界纠纷土地使用协议书》有效协议;当年,由前郭县委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在调查组的协调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共识,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1999年至2003年的土地使用费,经本院作出(2003)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执行。2004年至2007年的土地使用费,经本院作出(2007)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已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讷日吐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08年和2009年的土地使用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给付所欠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费48,000.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原件办收取500元,由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500元,剩余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旭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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