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湖南长沙XX区XX场XX综合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应诉材料,2009年3月11日,本院邮寄给被告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的应诉材料信件,以“迁移地址不明”为由被退回。此后,本院通知原告李某某提供被告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原告李某某一直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湖南一品楼置业有限公司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友平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