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系李某甲之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剑,长垣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合伙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2007年6月5日,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合伙购买购买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豪沃牌x牵引汽车一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该车辆由李某甲转让。三方因合伙清算事宜发生纠纷,王某某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李某甲同意给付王某某现金1.1万元,于本调解书送达时给付6000元,下余5000元于2009年12月30日给付。
二、王某某同意不再向李某乙主张权利。
三、王某某与李某甲因合伙产生纠纷全部结清,双方互不再追究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田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