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女,成年,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高某忠并恋爱。2009年7月13日双方到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12月7日早上,高某忠不幸心脏猝死。被告高某某作为高某忠的女儿不让原告继承遗产,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继承遗产x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为新郑市X镇高某庄;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现在居住地为(略),详细地址不明,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永慧
审判员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聚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