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某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09年7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晓静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郭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