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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朱×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卢小兰,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

原告刘××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修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卢小兰律师、被告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与被告婚前相识不久,结婚较为草率认识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存在心理问题,且被告于2007年5月因案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再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朱×辩称,与原告婚后的生活还是可以的,比较平稳,自己涉案是轻信了别人,现在孩子也有了,父母身体状况也不好,应该维持稳定的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9月生育一女朱××。婚后双方关系尚可,虽为琐事有过龃龉,未影响共同生活。2006年8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诉。后双方关系依旧平稳。2007年5月,被告因盗窃、纵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和睦的家庭生活需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持。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互相结合来之不易,双方均应珍惜彼此的情谊。被告虽因犯罪而服刑,现有悔过意愿,原告应给予其改过的机会。同时原告亦应考虑年幼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彼此争取重归于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刘××要求与被告朱×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修耘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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