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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河南电力博大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110KV董庄牵引站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李某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力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x董庄牵引站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黄某己,任项目部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上诉人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长国公司)因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李某乙,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李某丁、被上诉人河南电力博大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x董庄牵引站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江献平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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