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李某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力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x董庄牵引站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黄某己,任项目部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上诉人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简称长国公司)因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和平、李某乙,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李某丁、被上诉人河南电力博大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x董庄牵引站输电线路工程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长国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江献平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