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被告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0元。
审判员王新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