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
被告王×。
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被告长期控制家庭经济,经常为家庭琐事与自己争吵,孩子去世后,自己就住回娘家,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辩称,与原告十几年夫妻,是有感情基础的,由于原告认为孩子生病是自己造成的,双方产生矛盾,自己为孩子治病用光了钱财,原告在孩子去世后又提出离婚是雪上加霜,希望大家都能冷静一下,夫妻感情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2007年2月23日王某去世。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经济及孩子病情,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夫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早日走出丧子之痛,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多进行交流与沟通,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周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