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
被告王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翟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翟某自愿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1000元,该款于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