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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翟某

被告王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翟某不当得利款人民币x元;

二、原告翟某自愿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1000元,该款于上述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10元,由原告翟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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