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XX次子)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义仁(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等人经济损失x元(含已付x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过轻、赔偿较低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胡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某让
审判员刘军
代理审判员徐大利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时华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