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XX次子)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国权,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义仁(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等人经济损失x元(含已付x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过轻、赔偿较低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胡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亦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某让

审判员刘军

代理审判员徐大利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时华军(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