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汝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好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员何某辉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军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