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汝城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好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员何某辉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