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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李某某(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李某某表弟。

被告朱某某(反诉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江西省崇义县阳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某于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对原告李某某的反诉,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原告李某某、反诉原告朱某某均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被告朱某某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朱某某撤回对反诉被告李某某的反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某辉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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