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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法执字第11-3号

关于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诉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于二○○八年八月五日作出的(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新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河南银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王福军

执行员王智好

执行员张楠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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