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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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抓获,7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朝伟、代理检察员张宏、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跟随陈勇(在逃)等人到温县X路桂花花园小区X单元X号楼东户许备战家,将现金8150元和三部手机(一部三星x型3G手机、一部三星F268型手机、一部诺基亚630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许备战的陈述,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孙文法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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