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9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一子程某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原、被告就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还时常对原告的父亲恶语相加并打骂原告的父亲,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程某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还不错,我在平时的生活中关心、照顾原告及儿子,我也没有打骂过原告的父亲,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程某强。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相应地,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