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E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富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冯桥工业园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商丘市富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