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华明,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和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上诉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丽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