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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双念、冯某某,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双念、冯某某,被上诉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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