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又名袁X,男。
被告王某,男。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9日和同年10月3日,被告先后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当时承诺一月后归还,一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此,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分别于2007年9月29日、10月3日向原告袁某某借款x元、x元,以上两笔借款共计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现金壹万捌仟元整(¥x),”最后落款“王某,2007.9.29”;“借条,今借德华现金叁万元整(¥x)”,最后落款“王某,2007.10.3”。该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某久拖不还,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来我院,请求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身份证及正阳县人民法院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借原告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借原告款x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军义
审判员吕仁杰
审判员李强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