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