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分社工作人员。
被告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樊某甲、樊某乙、段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供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其人,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东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