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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滥用职权案
时间:2000-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襄刑初字第49号

湖北省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襄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襄樊铁路公安处谷城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0年5月10日被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

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襄铁检刑诉(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0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占某受单位指派到黄家营火车站处理一名在道岔上设置障碍的嫌疑人杨泽富(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由于杨举止怪异,又了解不到住址,怀疑杨可能是精神病人,便将其送上了路过该站(略)次货车带走。致使杨在外流落14天,双脚冻伤致坏死并气性坏疽,双小腿被截肢。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三级伤残。襄樊铁路公安处一次性赔偿杨泽富各种费用(略).4元,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惩处。

被告人占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占某受所领导指派到黄家营火车站处理一名在道岔上放置障碍物嫌疑人杨泽富(男,32岁,住谷城县X镇X村,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在对杨调查了解后,无法确认其身份和住址,怀疑可能是“精神病”人,便和该站站长揭某商量请几个人将杨弄到远离车站的公路上去,后来,占某知18点多钟(略)次货车要来,占某定将杨送上该车带走。18点52分,(略)次货车到站,占某安排民工罗某某、李某某、郑某甲用绳子将杨捆住强行弄上了(略)次货车一盖车内带走,在车上杨上身穿一件毛衣,下身穿一件三角裤,其余衣服及鞋子放在一边。致使杨在外流落14天。1月25日其亲属在襄阳县X镇找回,但杨双脚冻伤致双足坏死并气性坏疽,双小腿被截肢1/3。经谷城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杨泽富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三级。襄樊铁路公安处向被害人杨泽富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略).4元,付其它费用(略)元,共计(略).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后,予以确认:1.证人揭某证言证实,1月11日下午,我和占某安商量请几个人将“精神病”人搞到公路上去。后来听说占某安将他又搞到货车上了;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郑某甲证言证实,1月11日18点多钟,揭某长和占某安商量让我们将一个“精神病”人搞到公路上去。后来有货车要来,占某安又让我们用绳子捆住这人弄到(略)次货车上了,并给了我们60元钱;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1月下旬的一天,在下雪,我婶婶草堆里有一个男人,他讲叫杨泽富,姑父叫张世才,并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我通知了他姑父家,来了一个人将他接走了;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1月25日上午,接王某某电话告知他们草堆里有一个人叫杨泽富,我便去了,在一个草堆里将杨拉出来,他已不成人样,脚都发黑,我将他送回谷城去了;5.谷城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证实,杨泽富双脚冻伤致双足坏死并气性坏疸,双小腿被截肢1/3杨泽富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属伤残三级;6.赔偿协议书、公证书及被害人收据证实,襄樊铁路公安处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泽富各种费用(略).40元。并支付其它费用(略)元,共计(略).40元;7.被告人占某亦有供述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权,擅自决定对身份不明、住址不详、举止怪异的被害人杨泽富违法采取捆绑,强行送车带走。导致杨在外被冻坏双脚后截肢,致以重伤。襄樊铁路公安处向被害人杨泽富赔偿30多万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为了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有志

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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