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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9月3日原告伍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名下的保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江苏省南京市房屋归原告伍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4元,由原告伍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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