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9月3日原告伍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名下的保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江苏省南京市房屋归原告伍某所有;
四、现在原、被告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4元,由原告伍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