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后门二楼。
被告夏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室。
原告陈xx诉被告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为在动迁中获益,于2009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但从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夏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和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原、被告实为从动迁中得利而结婚,并无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另由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且对原、被告的财产及住房,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陈xx与被告夏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琪
审判员江梅娟
代理审判员王平
书记员施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