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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赵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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