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赵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郑新红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