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
被告赵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9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20,000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还款,由此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某借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施风雅
代理审判员陆瑞兴
书记员方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