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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增加承包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住××。

委托代理人樊××,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何××,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村委)增加承包费纠纷一案。××村委会于2007年5月20日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判令刘××清除在所承包土地上栽种的树木,恢复土地原状,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增加承包费。要求刘××自2006年11月起每亩按215元一次性缴纳承包费x元。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不服,于2008年3月1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舞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不服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樊××,被上诉人××村委法定代表人何××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07)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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