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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夏某某、许某某与被上诉人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一终字第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生于1957年8月8日,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57年10月6日,汉族,住(略),系夏某某之妻。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西峡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彬,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夏某某、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峡县市容环卫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某某及其与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清林,被上诉人环卫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彬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认为:二原告于1980年经关巷X组同意购买了该争议土地,该争议之地属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二原告也未办理权属登记。被告在该土地上建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系县政府将该国有土地收回并交给其使用,并颁发有《建设用地规划许某证》,二原告所诉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及土地补偿费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和决定是否应予补偿。故裁定:驳回原告夏某某、许某某的起诉。

夏某某、许某某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于1980年购买关巷X组的土地使用至今与该组没有任何争议,被上诉人未征得上诉人同意强占建造公厕,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2)上诉人于1980年与关巷X组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虽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但不影响双方买卖协议效力,且长达27年之久使用至今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过任何纠纷。请求撤销原裁定,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环卫局答辩称:1、上诉人上诉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权利,二审法院应不予支持。2、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土地属国有土地,二上诉人虽上诉称其于1980年购买关巷X组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并未办理相关的权利证书,且该争议之地已于2008年元月8日被西峡县人民政府收回交由环卫局用于公益建设使用,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西峡县X街道办事处土门社区X组进行了补偿,环卫局也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某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实为土地使用权归属之争,该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主管,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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